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判断是否为传销行为:
一、利润来源。传销的利润并非来自产品销售,而是依赖于下线成员的入会费用。业绩越突出,晋升级别越高,发展更多人员加入成为其主要业务,报酬则根据发展的入门费用进行提取。
二、精神与行为的控制。传销组织采用洗脑的方式,使大多数人深信不疑,同时强制参加者发展下线,继续欺骗亲朋好友加入。
三、产品“销售”的本质。传销活动通常不销售商品,俗称的“拉人头”销售就是典型的非法传销。其所谓的商品只是一个媒介,并未真正到达消费者手中,而是以骗人多少和缴纳入门费金额作为计酬和提成的依据。
四、互联网的使用。传销活动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如建立网页宣传轻松赚钱的思想,以及建立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发展会员来聚集财富。
五、欺骗学生加入。以介绍工作为名,利用年轻人对好工作的渴望,掩盖非法传销的真实目的。
一旦公司被定性为传销,会员投资的钱将被没收。参与传销的人主要分为三类:组织策划者、介绍诱骗者以及参与者。所有人都构成了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第一类和第二类人员的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都将被没收。对于第三类参与者,虽然他们的钱已经上交,但同样被视为上线的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因此无法返还。
那些认为国家会返还投入资金的人应该放弃这种幻想,寻找其他生存途径。参与传销的人可能会受到调查:可能会被逮捕,打击传销的部门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需要明确的是,直销并非传销。直销是指面对面且非定点的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直销员直接从顾客接收订单,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直销是指企业在招募直销员后,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简单地说,就是生产厂商把产品的销售柜台延伸到了顾客家中。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一定费用以获取加入资格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其特点包括交纳会员费或代理费获取加入资格、发展下线获取提成、提供服务后胁迫交费成为会员等。
需要强调的是,微商与传销有所区别。微商联盟会选择改革前沿阵地深圳作为理论研讨与实践的第一根据地,探索行业发展的新思路。而传销的本质是一种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禁止传销条例》于2005年颁布实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传销行为的具体表现,如自买自卖等。传销行为对经济社会秩序造成干扰和破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打击和防范传销行为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关于打击传销犯罪的法律进展
在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民的目光聚焦于一项重要的法律变革。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审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这次修正案中,新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这一法律条款。
这一新设的罪名是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后增加的一条,被命名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具体内容为:任何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取加入资格的行为,如果存在组织、领导的情形,都将被视为犯罪行为。
这一法律的出台,是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打击,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进一步保护。我们应当积极了解和传播这一法律知识,同时也要提高警惕,增强对传销活动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传销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