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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会员管理系统官网:高效管理,服务升级至2025年导游会员管理平台

作者:队长 日期:2024-12-15 14:28:11 点击数:

导游资格证是一种终身有效的证件。为了获得导游资格证,个人首先需要通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随后,申请获得导游证,其有效期为3年。若导游希望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一系列申请材料。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国家旅游局建立了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以实现对导游的动态监管和服务。

获取导游证的过程如下: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然后,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该证件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的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游证的人员,需向所在地旅游行业组织提交身份证、导游人员资格证、近期照片以及注册申请等材料。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若收取会员会费,也应符合相关法规,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

若导游的某些信息发生变化,如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或是与旅行社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的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签订合同或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以及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情况,都应在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旅行社或旅游行业组织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信息变更情况,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关于如何自考导游证的问题,考生首先要认真阅读的考试大纲,了解考试要求。然后购买相关的教材,如《政策与法律法规》、《导游业务》、《全国导游基础知识》、《地方导游基础知识》等。建议使用中国旅游出版社或旅游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接着根据考试大纲要求指导看书、做练习题巩固知识点。

报名时需注意,导游资格证考试采用网上报名,且是全国统一报名。考生需在线提供个人信息、电子版近期免冠照片、学历证件和身份证等。一旦审核通过报考信息,就不能再修改。报名费用因省份而异,一般在170-300元之间。请注意,交费完成后不予退还。

考生还需整理口试资料,按照考试大纲要求准备导游词和问答题。口试考试一般会在笔试后进行,但具体形式以各省份通知为准。参加考试时,考生需按照准考证上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前往。笔试共有两张试卷,口试则包括景点讲解和现场抽题回答。

导游考试内容及导游管理办法简述

一、笔试内容

1. 旅游政策与法规

2. 导游实务

3. 导游基础

4. 汉语言文学基础

还包括导游资格证考试的系列教材、配套练习及模拟考题。

二、参加导游考试培训班的好处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报班可自愿原则。

报班能获取全面丰富的信息,学到一些书本外的实用知识,对实际带团工作非常有帮助。

能结识有才能的导游或高校的资深教师,建立行业内的社交网络。

跟随老师系统学习,梳理教材,使自己学习思路更清晰。

培训班还会组织考前景点实习,亲身体验面试过程,加深理解。

有实力的学校还会提供实习兼职和推荐工作的机会。

三、导游管理办法简述

根据《导游管理办法》,只有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才能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并组织统一考试,同时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的考试实施工作。

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取得资格证后还需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管理。

申请取得导游证需提交身份证、资格证、照片和注册申请等材料。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服务质量。导游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

鼓励社会机构促进导游行业健康发展,优化执业环境。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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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业组织在注册导游证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注册费用。如果组织收取会员会费,则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

当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至少为一个月以上。

申请取得导游证的流程中,申请人需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一系列申请材料。这些材料包括身份证的扫描件或数码照片等电子版、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以及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

旅游行业组织或旅行社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确认这些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如果需要补充相关材料,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则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核发导游证。如果不予核发,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有一些特定情形是不予核发导游证的,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某些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传染性疾病、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被吊销导游证未满三年等。

导游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旅行社或旅游行业组织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更新符合条件者的导游证信息。

当导游与旅行社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双方应在解除、终止合同或取消注册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告旅游主管部门变更信息。如果导游的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或者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等,也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旅行社或旅游行业组织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实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

对于某些情形,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撤销或注销导游证。例如,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等情况,应当撤销导游证。而导游死亡、导游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导游证依法被撤销或吊销等情形,则应当注销导游证。

第三章对于导游的某些特定行为规范:

(三)导游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必须遵守旅行社的既定行程安排。

(四)导游不得通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欺骗旅游者参加非自愿的购物活动或者额外付费的旅游项目。

(五)导游不得采用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参与购物活动或额外付费等消费项目。

(六)导游不得接受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七)导游不得推荐或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八)导游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九)导游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十)未经旅行社明确同意,导游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十一)导游的行为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关于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理:

当旅游突发事件发生时,导游应立即采取以下必要措施:

(一)首先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若情况紧急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的旅游突发事件,可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二)救助或协助救助受困的旅游者们。

(三)根据旅行社或旅游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调整行程、停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

第二十五条关于导游的领队业务资格:

当导游具备领队条件并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旅行社需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符合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导游有权拒绝旅行社和旅游者的下列要求:

(一)要求导游提供不符合其职业道德的服务。

(二)要求导游进行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活动。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要求。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维护导游的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条件,并为女性导游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 导游有权投诉举报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包括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等。若旅行社要求导游接待不合理低价团队或承担相关费用,导游可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鼓励景区对持有导游证的导游免除门票。 旅行社应与取得导游证的导游签订不少于1个月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等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于临时聘用的导游,应依照相关法律足额支付服务费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旅行社应提供设置“导游专座”的旅游车辆,确保旅游者与导游的总人数不超过车辆核定乘员数。导游应在“导游专座”就坐,避免在危险路段站立讲解。第五章罚则: 若导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将依照下列规定处理:违反关于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欺骗旅游者、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等相关规定的,将依照《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对于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等行为,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如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等,也将依照《旅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关于导游身份及相关行为的规范

(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管理部门隐瞒实际情况、提供不真实材料或拒绝提供其活动真实情况的;

(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交虚假材料的。

对于旅行社或旅游行业协会出现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若隐瞒实际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县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予以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若导游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除撤销相关证件外,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第三十五条 导游若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县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若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县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可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若拒不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若旅游行业协会、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隐瞒实际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县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也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于导游的违规行为,县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将依照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若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若旅游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将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本办法中一些用语的含义进行阐释:

(一)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是指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旅游行业协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县级旅游管理部门;

(二)旅游行业协会,是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导游协会,以及在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等旅游行业社会团体中设立的导游分会或导游工作部门,具体由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确定;

(三)经常执业地区,指的是导游连续执业或三个月内累计执业达到30日的省级行政区域;

(四)导游身份标识,是指包含有导游姓名、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标识牌,以便于旅游者和执法人员识别身份,其具体标准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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