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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会员管理系统制作详解:构建高效会员管理新篇章(2025版)

作者:队长 日期:2024-12-15 14:28:11 点击数:

广西学籍管理平台登录入口指南:

为了全面提升广西义务教育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利,结合广西实际,我们制定了本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西全区范围内所有、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举办的各类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等(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学生的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建立流程

一、入学规定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送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对于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需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年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二、免试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进行选拔性考试录取新生。

三、入学通知书制度

新学年开始前,当地人民或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向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需带适龄儿童少年持通知书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四、学籍建立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部分。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终身不变。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学籍信息证明材料、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学校在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建立学籍档案。在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的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如需修改学生基础信息,需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也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生入学时,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或毕业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电子学籍系统中的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以上即为广西学籍管理平台的登录入口及相关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简述,希望能为广大家长和学生提供便利和指导。第三章 转学与升学

第十三条 当学校因合并或撤销时,其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责任应移交给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这些档案将得到妥善保管,以备未来查阅和使用。

第十四条 转学的基本原则是就近入学。如果转入学校的学位已满,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统筹安排其他学校接收学生。

第十五条 在转学过程中,学生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且任何转学费用都是不被允许的。

第十六条 学生因家庭地址变化、家长工作变动或其他合理理由需要转学的,应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在经过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将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其双方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会进行核办。转学过程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后,转出学校需在1个月内及时转出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时,转入学校应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确保学生教育信息的连续性。

第十九条 对于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转入普通学校,或普通学校的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的情况,其学籍可以灵活处理,既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以保留在原学校。对于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共同商定。

第二十条 设区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每学期需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需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当学生回到境内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时,接收学校应接续学生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在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随之转移至新的学校或升学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需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结束学业的学校应永久保存其学籍档案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由于疾病、出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请假超过6周的学生,如需休学,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过学校审核和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后,方可准予休学。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限通常为一年,期间学生学籍得以保留。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间的学生不得转学。如休学期满一个月后学生未及时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应通过家访等方式动员学生返校。如动员无效,学校需做好记录并保留其学籍档案。

第五章 其他变动与规定

第二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不实行留级制度,任何形式的变相留级都是被禁止的。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可由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予以跳级。但毕业班学生不得跳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若不幸离世,学校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九条 对于辍学的学生,学校应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相关部门,并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对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辍学情况,其学籍档案应转交至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评价、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学校通过建立学生的成长记录档案来评估学生的综合发展情况。评价应综合考虑德、智、体、美等多方面,不得仅以考试成绩为依据。每学期应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业考试两个方面的评价,并将结果记入学生本人的成长档案中。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后,经过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习成绩的考核合格后,将准予毕业并获得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和验印的义务教育证书。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细节和表述方式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广西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机制,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

第三条 义务教育学校应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实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多方面的教育。

第二章 学籍建立与维护

第四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由学校注明实际修业时间,并发给相应的学业证明。未修完课程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临时学籍或肄业证明。

第五条 学校应当及时为学生建立和管理学籍档案,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如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等,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三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对于连续多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学生,学校可授予“优秀学生”称号。

第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应以教育为主,帮助其改正错误。对于极少数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但不得强迫其转学、劝退或开除。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和规范对学生的处分程序,处分决定前应认真核实情况,并征询学生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的意见。处分决定应及时告知家长。

第四章 保障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违反本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不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所有。

第十六条 对于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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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该法规定国家建立社会救助制度,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关爱服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工作。而民政部门则负责社会救助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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