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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会会员注册系统登录平台:一站式在线注册体验(适用于2025年)

作者:队长 日期:2024-12-15 14:28:11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同时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会均适用本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会的执行参照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工会应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并接受职工的监督。工会应支持企业依法管理和生产经营,教育职工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 企业应积极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为工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上级工会有责任对企业工会进行领导、指导、监督和服务,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在工作中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条例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七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在企业开业或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建完成。

企业应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保障职工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上级工会有权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就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会做出书面约定,未作出书面约定的,视为劳务派遣工在用工企业参加工会。

第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工会,经依法登记可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会员数量达到25人以上的企业应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企业可以单独或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第十条 企业工会各级组织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定期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或5年。委员会是企业工会工作的常设机构,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人数超过250人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数量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女职工人数超过200人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不得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以及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四条 企业应尊重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任期,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如需调动,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企业应支持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参加上级工会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十六条 依法建立的企业工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部门。企业终止的,其工会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企业合并或分立的,应重新建立工会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其他技术性内容及操作步骤

1. 结账后的次月登录账套进行操作,如5月结账后需在6月登录账套中点击【核算管理】再选择【月末结账】,然后选择【取消结账】即可。若总账已结账,需先对总账进行反结账才能对核算进行结账。

2. 在系统登录后的主界面选择报表管理菜单,再选择需要的报表类型和具体的报表名称。在报表条件设置界面中设置所需条件后点击生成报表按钮即可提取报表。

3. 对于记账凭证中会计人员的显示问题,若出现出纳等人员未显示或显示错误的情况,应立即与系统管理员或相关技术人员联系进行修复或更新。此类问题可能会影响客户咨询和服务的质量,因此应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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