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组织的正式名称为中国针灸学会(以下简称“本组织”),其英文名称经缩写为CAAM。
第二条,本组织是由全国范围内的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它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与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也是推动我国针灸医学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组织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党和有关中医药事业的方针政策,崇尚社会道德风尚。我们致力于团结全国的针灸医学工作者,推动针灸医学的繁荣发展,提升其普及程度,培养针灸医学人才,为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我们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我们既重视继承,也重视发扬,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我们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本组织将依法维护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全体会员和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提供服务。
第四条,本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行业主管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组织的总部设在中国中医研究院。具体办公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南小街16号,邮编为1007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组织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 开展针灸医学学术交流,组织学科调研、重点课题研究和科学考察,促进学科间与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推动学科发展;
2. 编辑出版针灸学术著作、期刊、文献资料和音像制品;
3. 开展针灸医学科技的继续教育,推广针灸学术成果和先进技术,提升针灸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4.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针灸医学科学普及和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针灸医学的认识,使更多人能够合适、有效地选择和应用针灸增强健康水平;
5. 开展针灸医学科技决策论证等,提出促进针灸医学发展的政策建议。我们还接受委托承担针灸科技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专利保护、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针灸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我们还会举办针灸医学科技展览,大力推进针灸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6. 组织针灸器材的研制、开发、评审及推广应用工作;
7. 评选和奖励优秀的针灸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及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学会工作者。我们还会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的针灸人才;
8. 对会员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社会主义医德教育。我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针灸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还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9. 加强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世界各国针灸学术团体及学者的友好往来,促进针灸医学的交流与合作;
10. 承担部门、有关部门以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本组织设有个人会员、通讯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会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认同本组织的章程;
2. 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
3. 不同类别的会员需满足以下具体要求:个人会员需是针灸专业人员或相关学科人员,从事针灸医疗、教学、科研、编辑和仪器研制等工作,并具有相应的专业职称。通讯会员需是医学院校毕业,经过针灸专业的系统学习和培训,从事针灸工作或与针灸有关的工作,并愿意与本组织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境外科技工作者。团体会员需是与本组织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组织有关活动,支持本组织工作的科研、教学、医疗、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会员的入会程序包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本组织两名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通讯会员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享有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组织的活动权;
3. 享有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一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本组织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审议与表决通过后,将被除名。这是维护组织秩序和章程严肃性的必要措施。
第二章 组织结构及负责人任免
第十六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广泛,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也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但若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则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 理事会及其职权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的组成应遵循老、中、青结合的原则,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人选。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人选应为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身体健康、热心学会工作的人员。其职责包括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等。
第二十一条对于理事会的决议,也需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且决议需经到会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常务理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十二条为增强组织决策的效率与灵活性,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特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数量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决议的通过也需遵循相应的表决规则。
第五章 负责人任用及资格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等负责人必须满足一系列的资格条件,包括政治素质好、业务领域内有影响力、热心学会工作等。他们的年龄及健康状况也需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于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负责人,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六章 工作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为更好地组织协调相关领域的学术工作,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精干的工作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设立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三十条本团体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设立专业委员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命名与成立。专业委员会在本团体的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不另立章程。
第三十四条: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学术年会选举产生,也可由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进行聘任。每届任期定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会员可参加多个专业委员会,但需认定其中一个为主要专业。不得兼任两个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第六章: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经费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会员缴纳的会费;
2. 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3. 提供的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收入;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与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并且经费仅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之间进行分配。
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相关监督。资产的管理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本团体将接受财务审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将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过相关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若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将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提议下进行终止程序,并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最终,本团体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五十一条:终止后,本团体的剩余财产将在相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介绍了本团体的会徽、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章程的通过日期、解释权属以及生效日期等信息。
针对消费者的瘦身需求,我们注重个体差异,根据年龄、体质、肥胖类型和程度等因素,量身定制科学的瘦身方案。脂肪管理是对人体脂肪的科学检测与分析,实行分科管理,让脂肪流向应有的位置。通过疏通通道、器械理疗、被动运动等方法,我们将全身脂肪储存在正确的地方。这一管理以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医学模式为指导,灵活应用中医疏通经络、器械理疗、运动、饮食调节等手段,满足不同公共卫生的需求。脂肪管理的目的是从内到外治疗血脂和内脂肪,合理控制皮下脂肪,使其储存于适当位置,达到健康减肥的效果。脂肪管理为亚健康人群和慢性病患者提供一种全面、连续、主动的健康管理模式,合理调控身体脂肪及物质代谢平衡,形成良好的生活方式,预防因脂肪管理不善引发的常见疾病。更多信息可参见体脂管家和脂肪管理的相关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