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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子会员管理平台(登录入口)

作者:队长 日期:2024-12-15 14:28:11 点击数:

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是一个高效、便捷的信息管理平台,致力于为有需要的个人和家庭提供及时、精准的社会救助服务。该平台通过整合各类社会救助资源,实现了信息共享和流程优化,提高了救助工作的效率和精准度。

一、系统概述

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基于信息化手段,将各级民政部门、救助机构及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形成了一个统一的管理平台。此平台具备数据录入、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可对社会救助对象进行精准识别、动态管理和有效服务。

二、主要功能

1. 信息录入与更新:该系统支持各级救助机构录入救助对象的基本信息、救助需求、救助过程等数据,确保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2. 查询与检索:用户可通过系统查询救助对象的详细信息,包括救助历史、救助政策等,为救助决策提供依据。

3. 统计分析:系统拥有强大的数据分析功能,可以对救助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4. 流程管理:该系统实现了救助申请、审批、发放等流程的在线化管理,简化了救助工作的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三、系统优势

1. 信息共享:通过系统,各级民政部门、救助机构及相关部门可实现信息共享,避免了信息孤岛,提高了救助工作的协同性。

2. 精准救助:系统能准确识别救助对象,确保救助资源能够精准投放到有需要的个人和家庭。

3. 提高效率:系统自动化处理流程,减少了人工操作,从而提高了救助工作的处理速度和效率。

该系统的运作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国家建立了社会救助制度,通过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使困难群众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和关爱服务。该法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职责和协调机制,以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广西学籍管理系统简介

广西学籍管理系统是另一个重要的信息化平台,主要用于管理学生的学籍信息。该系统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自治区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通过该系统,可以更好地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一章 学生学籍管理基础

第九条 学生首次入学注册后,学校需为其建立并录入学籍信息,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准学生学籍,确保“籍随人走”。学籍号以学生的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具有唯一性和终身不变性。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十条 学校应在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建立其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形式。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为保证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应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的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二章 学籍档案内容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其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与复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涵盖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

五、在校期间的奖惩记录;

六、享受资助的详细信息;

七、其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信息和材料。

第三章 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籍信息发生变更或家长提出修改时,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核准变更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或重复建立学生学籍。

第十二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或进行转接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电子学籍系统中的信息,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若学校合并或撤销,其学生学籍档案应移交至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章 转学与升学

第十四条 转学应遵循就近入学原则,如转入学校学额已满,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且严禁收取任何转学费用。

第十六条 学生因家庭地址变迁、家长工作关系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需由家长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转接手续。双方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转接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疾病、出国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请假超过6周仍不能上学的,需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准予休学的将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期间保留学生学籍。如需提前复学,需经原学校审核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休学期满需及时申请复学,经审核后方可复课。

第二十五条 复学时,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和个人意愿安排相应的年级学习。因病休学需复学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因出国回国后复学的,需提供相关经历的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直管学校的学生转入转出情况应每学期书面告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回到境内后接受义务教育时,原学校应接续其学籍档案。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事宜如有其他规定或疑问,请参照国家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执行。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间不得转学。休学期满一个月后,如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未及时提出复学申请,学校要通过家访动员学生返校。如动员无效,学校要做好记录,并保留其学籍档案。

第五章 其他变动

第二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不实行留级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变相留级。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各学科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或者在某个领域有特长的小学或初中学生,在新学年开始前可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县级以上(含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予以跳级。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评价、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条 学校通过学籍档案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档案。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每学期对学生包括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业考试两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综合素质评定要真实记录学生在校期间道德品质和德育情况、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以及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尤其要侧重学生德育情况的成长过程。

第三十一条 对接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适龄儿童少年,经考核,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习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和验印的义务教育证书。

第三十二条 小学毕业班学生经补考,语文、数学仍有一科或一科以上不及格,或者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按结业处理。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或三科以上不及格,或者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按结业处理。已接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升学的在校儿童、少年,应结束学业,发给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和验印的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的,由学校注明实际修业时间,发给肄业证明。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 奖励和处分均要做到“以学生为本”,义务教育学校要以奖励和教育为主。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及时以“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适当方式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小学连续六年、初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在毕业时,学校应授予“优秀学生”称号。要严格规范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程序,对学生奖励由班主任提出,召开由学校领导、学生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评议会,经学校审核和公示,最后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校长签署后公布。

第三十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以教育为主,努力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帮助其改正错误。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的处分,但学校不得强迫转学、劝退或开除学生。

要建立和规范对学生进行处分的程序,公布处分决定前学校要认真核实情况,并征询学生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的意见,最后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并及时告知家长。学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不得歧视,要营造一个有利于犯有错误学生改正错误和健康成长的学习和生活氛围。

第三十七条 受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在被处分半年内,确有悔改表现和进步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实和校领导、学生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评议,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并及时告知家长。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成长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有条件的地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提出建议,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送到专门接受此类学生的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让其接受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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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系统是一个教育单位不可缺少的部分,它的内容对于学校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来说都至关重要,所以学籍管理系统应该能够为用户提供充足的信息和快捷的查询手段。

通用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属教育行业事务管理软件,可广泛应用于全日制大、中小学及其他各类学校,系统涵盖了小学、初中、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中的学生基础信息管理、学生异动管理(转班、转校、休学、复学、留级、退学)、毕业生信息管理(小学毕业、初中毕业、高中毕业)、奖惩管理等多项管理功能等进行综合管理和快速查询,有助于提高整个学校的教育水平和管理水平。

扩展材料:

学籍管理系统特点

1. 功能全面系统涵盖了小学、初中、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中的学生基础信息管理、学生异动管理(转班、转校、休学、复学、留级、退学)、毕业生信息管理(小学毕业、初中毕业、高中毕业)、奖惩管理等多项管理功能。

2. 海量数据轻松处理、学籍系统界面轻快简洁、易学易用,能对管理中大量的、动态的、错综复杂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分析和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人员处理信息的劳动强度。

3. 统计查询多样化系统支持多种查询模式,可根据用户需求对所有信息进行快速的查询统计,其结果可输出为EXCEL、WORD等文件进行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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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学籍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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