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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组织会员管理系统的全面优化升级官网(版会员管理系统2025版)

作者:队长 日期:2024-12-15 14:28:11 点击数:

1. 建立相关材料,明确主管单位并获取批准函件。

确认所做事项所属的主管部门,例如教育部门归教育局管辖,残疾人事务归民政部门管辖,医疗归卫生局管辖等。针对宗教事务则需联系宗教局等相关部门。

2. 前往民政系统完成相关文件的填写。

3. 准备注册资金,通常区级需要3万,市级需要10万,国家级则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组织章程模板调整自己的组织章程,寻找理事会,租赁场地并获取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4. 获得批准后,前往银行开设账户,到公安局办理印章刻制,并在税务部门进行登记。

5. 完成上述步骤后即可开始运作。

详细流程:

1. 核名:检查所打算创建的机构的名称是否重复。

2. 租赁办公室:在专门的写字楼租用一个办公室,如果自己有厂房或办公室也可使用,但需确保不违规在居民楼内办公。签订租赁合同后,需购买印花税,税率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一计算。例如年租金为1万元,则需购买10元的印花税,并贴在租赁合同首页。所有后续使用此租赁合同的地方,都需使用贴有印花税的合同复印件。

3. 民间公益组织章程: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益组织的样本,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修改。章程最后需由组织申办人及法人代表签名。

4. 刻制法人私章:前往街上的刻章店刻制一个私章,需要刻制法人的私章(方形)。

5. 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原件的“银行询征函”(需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6. 到工商局领取组织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民间组织类型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等。填写完毕后,连同核名通知、组织章程、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等一并提交给工商局。大约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设立慈善组织需满足以下条件:

1. 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2. 不以营利为目的。

3. 拥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4. 具备组织章程。

5. 拥有必要的财产。

6. 具备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7.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参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成立社会团体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有固定的会员数量、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等。此外还需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省、市、县等人民的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社会组织管理应遵循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等原则。社会组织应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如需更多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规定,可参照相关法规政策。(五)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从业禁止等制度,并实行法定代表人任中和离任审计制度。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资金监管机制,开展社会组织资金运行的风险评估。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完善社会组织分类评估制度,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将评估结论作为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组织信用档案,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并采取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措施。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及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公告、公示的信息。第十七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成员之外开展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中国畜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畜牧业协会章程》和《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传递行业信息系统,及时宣传贯彻行业法律、法规,普及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新产品,更有效地提高协会为全国畜牧及相关行业工作者服务质量,增强协会的凝聚力,推动和保障我国畜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三条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中国国籍的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工作人员及个体劳动者,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境外人士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者,可申请加入本协会名誉会员。

第五条本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境外名誉会员。团体会员分为: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常务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副会长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分为:个人会员、高级会员、终身高级会员。

第六条团体会员又分为区域性团体会员和专业团体会员两大类。

(一)区域性团体会员是指所辖区域和行业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机构和组织,主要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地区)、县等各级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行政管理和具有管理协调与指导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畜牧行业协会。

(二)专业团体会员是指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协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的工作人员及个体劳动者,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个人可申请入会;

(三)境外名誉会员:凡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的境外人士,可申请加入本协会名誉会员。

第八条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协会会员部或下属分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中国畜牧业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企业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四)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章程;

(五)将材料报协会秘书处批准;

(六)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向协会会员部或分会以及协会设在各省(市、区)的联络处提出申请;

(二)填写《中国畜牧业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提供近期正面二寸免冠照片二张;

(四)将个人材料报协会秘书处或分会秘书处及各省(市、区)协会联络处;

(五)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六)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

(二)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四)在申报(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搞好本职工作;

(六)按时注册、交纳会费;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事宜。

第三章会费

第十三条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会员会费标准:

(一)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 0.2-10万元/年

理事单位团体会员 0.2万元/年五年 1万元

常务理事单位团体会员 0.4万元/年五年 2万元

副会长单位团体会员 2万元/年五年 10万元

团体会员入会工本费 500元(含牌、匾制作及证书等费)

(二)个人会员

终身高级会员: 2000— 5000元

高级会员: 400— 1000元/年

会员: 100元/年

入会工本费为 20元(证书费)

第十五条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其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二)协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办公经费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五)举办全国性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活动对会员单位给予优惠部分的补贴;

(六)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七)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八)办理会员提案和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开支。

第十六条会费的交纳办法:

(一)每年 1月 1日至 3月 1日期间办理会员资格年度注册手续,并交纳本年度会费。也可以按届(四年一届)交纳会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工本费和当年度会费。 6月 30日之后入会的,缴纳当年会费的二分之一;

(三)会费可缴协会秘书处或协会的分会以及协会设在各省(区、市)的联络处,再由分会或联络处统一上缴协会秘书处。

(四)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团体会员于届处五年一次交齐。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八条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业务主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四章会员管理

第十九条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须按时在协会或分会进行年度注册,同时交纳年度会费。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 1月 1日至 3月 1日。

第二十条未按时进行注册者,视为自动退会,注册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后在媒体上公布退会名单。

第二十一条年度注册须按协会的要求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采取信件或网上等指定的注册方式。

第二十二条协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群众信得过的单位会员授予中国畜牧业协会先进会员单位、质量信得过会员单位等荣誉称号;

(二)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中国畜牧业协会先进个人会员称号;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三)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大型活动,并表现突出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给予奖励,并授予不同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三)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畜牧业或其它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六)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者;

(八)有损于畜牧行业者,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九)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者。

受到处罚的会员在协会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布。

第五章退会

第二十四条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申请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协会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二十五条未按时办理会员年度登记,迟交或拒交年度会费达三个月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六条会员退会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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