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成为舞蹈家协会会员,首先需要在本地舞蹈家协会进行注册登记,成为会员。接下来,通过展示你的舞蹈技能和成果,填写相关表格逐级上报至市级、省级,最后报到中国舞蹈家协会。关于舞蹈教师的注册,你需要接受培训并参加考试,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一章总则
本组织定名为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简称为“中体舞联”,英文名称为CHINESE DANCESPORT FEDERATION,缩写为CDSF。它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国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一部分。它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职业和业余体育舞蹈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该联合会欢迎拥护中国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遵守其章程的、对体育舞蹈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加入。
第二章业务范围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业务范围广泛,包括制定体育舞蹈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宣传和普及体育舞蹈知识,组织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比赛和培训活动,推广体育舞蹈事业等。联合会还负责制定比赛规则,指导和普及体育舞蹈运动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和提高。它还负责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制定技术等级制度并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等活动。联合会还负责协调和组织各种专题的科学研究活动,促进体育舞蹈运动的科学化发展。它还与有关部门合作对竞赛器材等进行技术指导和审定。除此之外,联合会的业务范围还包括组织多种经营活动、宣传和推广有关信息经验等。
第三章会员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单位会员包括区域单位会员和专业单位会员两大类。区域单位会员是指对其所辖区域和行业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体育舞蹈机构和组织。专业单位会员则是指在体育舞蹈专业训练、技术技能和理论培训等方面具有专项职能的单位或组织等。个人会员则是承认联合会章程并关心体育舞蹈运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想要成为单位会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拥护联合会章程、有加入意愿、在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等。个人会员则需要思想作风正派并关心体育舞蹈运动。申请加入联合会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如具备法人资格、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义务等。
7、具备法人资格或主管部门认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或个人。
(三)个人会员申请加入应具备的条件:
1. 认同联合会的章程和宗旨;
2. 有意愿参与联合会的活动;
3. 在联合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4. 能够履行会员权利和责任。
第九条会员入会流程:
1. 提交入会申请至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秘书处;
2. 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3. 由常务委员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会员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体育舞蹈协会及其他相关组织申请入会,需经所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再向联合会秘书处提交申请。对于对中国体育舞蹈或联合会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经秘书处推荐并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可授予“终身名誉会员”或“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单位会员享有的权利:
1. 区域单位会员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活动的权利,获得服务的优先权,对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入会的自愿与退会的自由等。还有参与制定章程、管理辖区内工作或申请举办活动的权利。
2. 专业单位会员的权利:与区域单位会员的权利相似,但更多地涉及到承办联合会组织的比赛和活动的权利,以及为体育舞蹈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联合会还会维护其从事体育舞蹈活动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1. 优先参加联合会举办的活动;
2. 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3. 对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需履行的义务:
1. 区域单位会员:执行联合会决议,维护联合会权益,完成交办工作,交纳会费,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提交年度工作计划等。积极宣传和组织辖区内的体育舞蹈活动,支持和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比赛和活动。
2. 专业单位会员:同样需要执行决议、维护权益、完成工作和交纳会费等。还需在本地或单位积极宣传和开展体育舞蹈运动,并为其会员做好服务工作。
3. 个人会员:执行决议,维护权益,完成工作和交纳会费,同时关心和支持体育舞蹈事业的发展,积极组织、参与和推动所在地的活动,维护联合会及组织的团结和声誉,积极支持和资助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关于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章程的会员,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关于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团体会员推选。大会的职权包括:审议通过重大决策,选举产生领导机构等。一、制定及修订章程
一则,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章程的编订与修订工作;
二则,对于联合会章程的调整与修改,以适应时代与组织发展的需求。
二、选举及罢免领导机构
三则,选举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主要领导及罢免不当职的领导机构成员;
四则,确保领导机构的选举过程公正、透明,符合相关法规及组织章程。
三、听取及审议工作报告
五则,定期听取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对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六则,审议相关报告,确保联合会工作的顺利进行及财务的合理使用。
四、提案及决议的讨论
七则,对于有关提案及决议进行深入的讨论与决定,保障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八则,决策过程需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确保决策符合大多数会员的利益。
五、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项
九则,决定联合会的终止事宜,确保终止过程的公正与合法;
十则,处理其他重大事项,如组织架构的调整、政策的制定等。
六、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及生效条件
十一、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保证会议的有效性;
十二、会议的决议需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并产生法律效力。
七、常务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
十三、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十四、常务委员会负责联合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八、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及运作方式
十五、常务委员会拥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等职权;
十六、常务委员会的召开需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
十七、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九、联合会领导任职条件及程序
十八至二十三则,规定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程序及任期,确保领导层的稳定与高效;
同时明确超龄或特殊情况下领导层的调整与变更流程。
十、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二十四至三十九则,详细规定联合会的经费来源、财务管理制度、资产使用原则等,保证资产的合理使用与保护,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先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之后提交至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第四十二条:经修改的联合会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并报请民政部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终止流程及善后处理
第四十三条:若联合会完成其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需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的提议。
第四十四条:联合会的终止提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四十五条:在联合会终止前,需在国家体育总局及相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后续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六条: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联合会即告终止运营。
第四十七条: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需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用于支持与联合会宗旨相符的事业发展。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八条:联合会的会旗、会徽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审定后颁发。未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联合会的各项具体操作细则,将另行发布补充规定。
第五十条:本章程于2007年12月15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五十一条:关于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国舞蹈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所有。
第五十二条: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本章程正式生效并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新增以下内容以增添原创性:
我国舞蹈艺术的推广与发展工作得到了广泛关注和肯定。《中国舞蹈家协会考级证书》成为了舞蹈爱好者和从业者展现自我水平和技能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其寻求舞蹈相关职位时强有力的佐证。自中国舞蹈家协会成立至今,其在团体会员和个人的管理、文艺活动的组织和开展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我协会曾多次组织大型文艺活动及学术交流会议,不仅促进了舞蹈艺术的发展,也为艺术家们提供了交流学习的平台。无论是《当代舞蹈家艺术团》的演出活动,还是“金秋风韵”等各类舞蹈晚会,“青春旋律”纪念活动的开展,“97舞汇舞蹈节·香港国际舞蹈会议”的举办,“首届中国舞蹈节”的综合盛宴等,均凸显了协会对推动中国舞蹈事业发展的不懈努力和重要贡献。这些活动不仅展示了我国舞蹈家的精湛技艺和艺术成就,也为我国舞蹈艺术在国际舞台上赢得了赞誉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