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志愿服务行政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化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规范管理,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志愿服务教育培训和信息化等工作。工会、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其他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八条: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本省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息数据对接标准,依托省政务大数据平台整合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实现全省志愿服务数据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和共享交换。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开展注册登记、信息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等活动。
(二)个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三)参与志愿服务的人应获得关于服务的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
(四)志愿者应得到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以确保服务顺利进行;
(五)在参与志愿服务前,志愿者应接受必要的培训,以更好地完成任务;
(六)若在志愿服务中遇到难题,志愿者可向志愿服务组织寻求帮助,要求组织协助解决;
(七)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保障志愿者的权益;
(八)志愿者有权对参与的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推动志愿服务质量的提升;
根据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等规定,以及志愿服务协议中的约定,志愿者还享有其他权利。
第八条 志愿者的义务包括:
(一)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遵守组织的管理规定,接受相应的培训;
(二)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志愿服务,如因故不能如约服务,应及时告知相关方;
(三)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不得泄露任何受保护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四)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五)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的声誉,树立良好的形象;
还有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等规定的以及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的形态可以是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这类组织应在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登记,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不具备独立登记条件的组织,可以向已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组织的标识工作。
第一章 总则: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是一个由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和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省级地方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该协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致力于消除贫困、推动协调发展、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协会接受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的主管,并在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受其监督管理。协会会址设在广州市内。
第一章 入会事宜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是每位会员的必备条件。
二、我们欢迎有志之士加入我们的协会,并愿意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三、我们鼓励热衷于扶贫公益事业的会员,具备自主开发、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的个人或团队加入。
四、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声誉的个人或团队,我们更是期待你们的加入。
第二章 会员入会程序
一、想要加入我们,首先需要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申请表,以便我们更好地了解您或您的团队。
三、个人会员需要有1―2人的推荐,以展示您的社会信誉。
四、经过经理事会授权的常务理事会审查并讨论通过后,您将正式成为我们的会员。
五、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正式的会员证。
第三章 会员的权益与义务
一、作为我们的会员,您有以下权益: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的权利;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以及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二、您也有以下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工作任务;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按时缴纳会费;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协会服务与组织
一、本协会将为会员提供多种服务,包括:为会员的经济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事业发展上取得卓越成就和对产业开发扶贫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我们将总结、推广和宣传他们的经验;组织会员参加经济考察活动和论坛交流活动,开展有益于会员间相互了解、增进友谊、互助互利的活动;向会员提供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和对口扶持地区的资源情况、开发计划及优惠政策等信息资料;为会员争取有关扶贫开发方面的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组织专家、学者为会员的扶贫开发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会员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项目。
二、关于退会与取消会籍的程序,如果会员想要退会,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过常务理事会研究讨论决定后,以书面形式向会员通知决定意见。如果会员严重违反章程,常务理事会将提出除名建议,经过理事会研究并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向会员通知决定意见。
三、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是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代表制,由会员单位的现任领导同志担任。职务变动后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替代。理事会主要职权包括执行决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等。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此外还设有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来处理日常事务和业务需求。对于会长等领导职务的人选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领导团队的素质和能力满足协会发展的需要。(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之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和广东省民政厅(民管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任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议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协调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本会有关的法律事务,处理本会与外界发生的各种法律纠纷,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本会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接受海内外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资助和购买服务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和民政厅(民管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和民政厅(民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民政厅(民管局)及审计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民管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和民政厅(民管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9月18日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民管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