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2. 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交易等作为辅助交易方式。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
1. 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2. 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市时间为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5:00。
第三章 交易品种、质量与报价方式
1. 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2. 黄金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种和金币。白银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g99.99、Ag99.95两种。铂交易品种另定。
3. 黄金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白银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5千克的银锭。
4. 交易所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5. 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6. 交易的最小单位为千克,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
7. 交易价格为上海交割地基准价。
8. 交易所按成交金额征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暂定为万分之六。仓储费、运保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四章 交易方式
1. 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交易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自行选定的场所通过通讯网络进行交易。
2. 采用远程交易的会员可选择以专线或拨号入网等通讯方式接入交易系统。
3. 黄金市场的交易工具包括现货黄金交易以及远期黄金交易。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后3个工作日内。远期黄金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T+X日(X为远期黄金交易的合约期限值)办理清算与交割的交易。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交易工具及交易品种进行调整的权利。
4. 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远期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或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上述资金与黄金比例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远期黄金交易管理办法》制定。
5. 对于未挂牌交易的非标准黄金,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询价交易。
6. 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上市品种价格涨跌最大幅度(涨、跌停板)及实施办法,必要时将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暂停该品种的交易。
第五章 报价成交
1. 会员在黄金交易系统中通过报价窗口方式进行报价。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报价、卖报价、双向报价。买报价是指会员买入黄金的报价;卖报价是指会员卖出黄金的报价;双向报价是指会员同时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其中买入价不得高于卖出价。会员所报价格在本场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会员撤销。
2. 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当bp≥sp≥cp,则:成交价=sp;bp≥cp≥sp,成交价=cp;cp≥bp≥sp,成交价=bp。当日首笔成交中前一成交价(cp)为昨日最后收盘价。当一笔报价已部分成交,剩余部分继续参加当天交易的撮合排序。
3. 每场交易开盘价为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最后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交易价格涨跌幅度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当日加权平均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成交总额除以当日交易总量的加权平均价。
4. 会员交易所交易规则与信息统计条例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所的交易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和参与者权益,特制定本交易所交易规则与信息统计条例。
第二条 交易所致力于提供公正、公平、公开的交易环境,实行一系列严格的资金清算、交割原则及信息发布规定。
第二章 资金清算与交割原则
第三条 交易所实施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制度。
第四条 交易前,买方会员需全额存入相应资金,卖方会员需存入需卖出的黄金。
第五条 交易所采用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即交易日即时扣除买方会员保证金,划入卖方会员的保证金账户,并于下一个营业日将资金划入卖出会员的专用账户。
第六条 交易所遵循"择库存入"、"择库取货"的交割原则,会员可自由选择交割仓库存入或提取黄金。
第三章 黄金提货与信息统计
第七条 交易当日收市后,交易所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
第八条 买方会员成交当日,可在交易端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择期填写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
第九条 会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有效提取期限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后的第五个工作日止。
第十条 交易所及时、准确地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包括公共市场实时行情、最优报价分布图等。
第四章 会员信息与交易统计
第十一条 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对自身的交易信息进行统计,包括历史行情统计、历史成交量统计等。
第十二条 会员可查询自身在交易所指定账户的资金余额及应计利息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可查询在交易所指定仓库的黄金库存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 代理业务规定与责任
第十四条 代理业务是金融类和综合类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活动。
第十五条 被委托代理的会员可向代理客户收取保证金和代理手续费,并需遵循相关规费率。
第十六条 个人黄金买卖业务通过金融类会员进行,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会员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的会计帐目必须严格分开,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发生冲突时,优先处理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或充抵自身债务客户保证金,不得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所有业务均需通过交易所公开的竞价交易完成,不得私下对冲。
第二十条 会员需向客户如实提供资信和业务情况,介绍交易行情及其他信息,对客户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及出市代表应在客户授权范围内代理交易,并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二十二条 会员对客户的代理交易负全部责任,但有向交易所反映问题和纠纷的权利。
第六章 异常情况处理与罚则
第二十三条 出现、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第二十四条 当会员出现清算、交割危机或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决定采取紧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需报告中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的会员或个人将受到相应处罚,具体罚则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交易所交易规则与信息统计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三条:对于违规行为的会员和具体行为,交易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市场交易规则等规定,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
第五十四条所述的会员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违反黄金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
2. 故意扰易秩序、操纵市场行情;
3. 委派未获得交易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黄金交易;
4. 违反资金清算和黄金交割的相关规定,导致资金逾期到账或黄金逾期交割;
5. 未按照交易所规定缴纳会员费或交易手续费等费用;
6. 恶意破坏交易系统;
7.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对于存在第五十四条所述行为的会员,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告处理以及相应的经济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除了警告和通告处理外,交易所还应将对这些会员的处罚情况上报至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十六条:对于发生第五十四条所述行为并负有直接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交易员,交易所有权给予暂停或取消其交易员资格的处罚。受到暂停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必须经过交易所的再培训才能重新上岗操作。而被取消交易员资格的交易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交易员资格。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交易所。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新闻热线联系方式:
1. 新民晚报社会新闻热线:63889999
2. 解放日报新闻热线:63523600
3. 文汇报社会纵横热线:64602200
4. 上海电话台新闻热线:62565666
5. 东方电视台新闻热线:58702626
6. 东方网:52921150
7. 新民晚报夜间值班:62475195
8. 文汇报信访:63290613
9. 解放日报社会新闻提供热线:63224259
10. 青年报大众新闻:64600940
11. 民主与法制:65546324
12. 新闻午报:62720624
13. 新闻午报维权热线:62159875
14. 东方早报新闻热线:962288电话联系。一系列的热线联系方式提供了便捷的通讯途径以获取新闻信息和服务。包括新民晚报社会新闻热线、解放日报新闻热线等重要的新闻媒体联系方式,还包括东方电视台、东方网等重要的媒体平台联系方式,以及一些特定服务的热线联系方式如上海青年报新闻热线等。这些联系方式为读者提供了快速获取信息的途径。还列出了上海电视台今日报道新闻热线等联系方式,为读者提供了丰富的新闻来源和选择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