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总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月或按季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组成口径和吉林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同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将工会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实行委托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行政的沟通,依法向地税申报应上缴的工会经费。要积极协调争取行政补助收入,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优秀学员的人数不得超过全体学员人数的20%,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给予的物质奖励每人一般不超过300元。授课人员讲课费参照本地、本行业(系统)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工会经费管理细则
一、节日慰问品发放规定
基层工会可于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及生活必需品。这些慰问品原则上应为实用、必需的物品。具体发放方式应灵活便捷,不得以现金、购物卡等形式发放。每位会员年均最高领取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800元。
二、生日及特殊日子慰问
工会会员生日时,可发放生日蛋糕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额度标准为人均不超过300元。会员结婚或生育时,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会员生病住院,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但每年仅限享受一次。会员去世时,给予直系亲属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
三、退休离岗欢送仪式
会员退休离岗时,基层工会可组织座谈会进行欢送,座谈会可适当购买水果等食品,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
四、职工疗休养活动
鼓励基层单位使用职工福利费开展疗休养活动,面向劳模、先进和一线职工。活动时间不超过七天(含往返路程),每年组织人数不超过单位人数的五分之一。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活动,严禁借名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
五、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工会经费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工会活动及为职工谋福利等。具体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等。其中,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支出,慰问标准一般控制在2000元以内,特殊情况需集体研究确定具体标准。
六、业务支出及资本性支出
业务支出包括培训费、会议费等;资本性支出则用于工会建设工程、设备购置等。这些支出需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七、其他规定
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等由所在单位承担,而工会办公和活动所需的设施和场所等条件则由所在单位提供。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实行主席负责制,并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确保经费使用透明合规。
八、预算管理及执行
基层工会需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并依法履行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预算。预算一经批准,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使用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九、发放手续完善
对于个人发放的奖励、补助、慰问金等,基层工会需完善发放手续,确保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签收。
十、附则
《工会经费管理规范及基层工会操作指南》
第十九条,基层工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置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应该设立专门的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专业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吉林省总工会负责对吉林省工会系统的工会经费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以下各级工会也需要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是对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审查审计监督则主要是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的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在使用工会经费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不得使用工会经费进行请客送礼、滥发奖金、津贴、补贴等活动。
2. 不得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3. 不得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4. 不得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5. 不得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6. 不得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各级工会要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产业和本系统的实际情况,明确开支标准,规范活动开展。制定实施细则的,需报省总备案。基层工会制定相关办法的,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的相关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解释权归吉林省总工会所有。
关于吉林市医保异地就医办理的问题,职工需到现居住地社区开具居住证明,然后准备好医保卡、身份证,通过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微信公众号或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手机APP进行线上申请异地就医备案。备案通过后,即可在异地医院使用吉林市的医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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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级注册建造师办理注销方面,申请人需先从网上个人系统申请注销并上报企业,然后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包括《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原件复印件等。申请人需确保申请表是在当地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申报成功后,通过网上打印的带有条形码的申请表。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证书的人员同样可以申报注销注册,且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不收取费用。至于二级建造师单位变更及注销手续规定、变更注册单位等方面的事项也需按照相应流程进行操作。(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法律责任:
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