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截至2023年9月,中国舞蹈家协会拥有团体会员共计36个,遍布全国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舞协。还拥有如兵团舞协、中国石油、中国石化舞协以及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文化处等机构会员,个人会员数量更是达到了8000余人。
文艺活动方面,中国舞蹈家协会曾多次举办各类舞蹈晚会和艺术节。如“当代舞蹈家艺术团”的专场演出,以及“金秋风韵”舞蹈晚会等,展示了新中国舞蹈事业的杰出贡献和新一代舞蹈家的艺术成就。
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中国舞蹈家协会积极参与并主导了多个舞蹈艺术活动和交流,如“97舞汇舞蹈节·香港国际舞蹈会议”,“首届中国舞蹈节暨舞蹈艺术博览”等,推动了舞蹈艺术的交流与发展。
对于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而言,它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全国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该组织是由拥护中国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组成,旨在推广和发展体育舞蹈事业。其业务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组织体育舞蹈比赛、训练、表演、培训等各类活动,制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普及和提升体育舞蹈运动水平等。
该联合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大类。单位会员包括各省市的体育舞蹈协会、行业体协的体育舞蹈组织以及热心支持体育舞蹈事业的单位或组织。个人会员则是热爱体育舞蹈运动、关心其发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加入该联合会需满足一定条件,如拥护其章程、有加入意愿以及在体育舞蹈领域有一定的影响等。
舞蹈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舞蹈协会,旨在推广舞蹈艺术,提高舞蹈水平,加强舞蹈爱好者之间的交流与团结。
第二条:本协会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舞蹈组织、行业体协、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公安武警部队的舞蹈团体,以及热爱舞蹈的团体和个人。
第二章:会员制度
(一)单位会员申请入会条件:
1. 经当地社团登记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2. 具备完善的组织和法人资格;
3. 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4. 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专业单位会员申请入会条件:
1. 拥护本协会章程;
2.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 在舞蹈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贡献;
4. 拥有规范的组织管理机构及固定的活动场所;
5. 具备符合规定的合法资产。
(三)个人会员申请入会条件:
1. 拥护本协会章程;
2.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 在舞蹈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贡献,或热爱舞蹈艺术。
第三章:入会程序
第三条:单位会员需向中国舞蹈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舞蹈组织可直接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其他组织或企业则需经所在省、市体育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入会。
第五条:对舞蹈协会或协会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经秘书处推荐,可成为“终身名誉会员”或“荣誉会员”。
第四章:会员权利
第六条:单位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
3. 获得服务优先权;
4. 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权利;
7. 举办或承办相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8. 为舞蹈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第五章 参与联合会及支持体育舞蹈发展
5. 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类相关资料。
6. 关心和支持体育舞蹈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组织和推动所在地的体育舞蹈活动,为推广舞蹈文化贡献一份力量。
7. 坚定维护联合会及各级体育舞蹈组织的团结,积极保护体育舞蹈运动的声誉,为其发展贡献力量。
8. 慷慨支持和资助中国体育舞蹈事业的发展,推动其在国内外的普及和提高。
第十三条 退会事宜
会员退会应正式通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一年未交纳会费或未参与联合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将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选拔、罢免
第十五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团体会员推选。其职权包括: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或罢免联合会领导机构;
3. 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讨论、决定有关提案和决议;
5. 决定终止事宜;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需得到半数以上到会会员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届。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届。
第十八条 联合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部分省市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常委会成员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需得到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方可当选。它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需得到2/3以上到会常务委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主席、副主席(含常委)、秘书长必须具备特定条件,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等。
第二十三条 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如需超过,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批准。
第二十四条 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秘书长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委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监督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七条 联合会秘书长负责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并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二十八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作为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联合会秘书处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设顾问若干人,由常委会聘请对体育舞蹈运动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担任。
第三十条 联合会设特邀副主席一职,由常委会聘请长期支持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人士担任。
第三十一条 联合会下设多个委员会,如职业体育舞蹈分会、交谊舞专业委员会等,各委员会是联合会的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协调。
(四)收入来源包括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联合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
第三十五条,联合会经费应用于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间进行分配。
第三十六条,联合会财务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负责,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联合会的资产管理遵循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并将相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在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联合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关于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修改联合会章程需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提交给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修改后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向民政部申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关于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若联合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在终止前,联合会需在国家体育总局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后续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联合会办理完民政部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告终止。
第四十七条,联合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具体安排将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第八章附则及其他招生宣传方式
第四十八条,联合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使用于商业活动。同时我们制定了多种招生宣传策略:包括制作机构页面如智慧厅页面、个人空间页、博客等;与网站合作(目前与六达网合作);在论坛进行营销宣传,如豆瓣;在百度贴吧、百度知道等网络平台进行宣传招生。此外还包含传统招生方式如散发传单、贴条幅等。还借助新兴方式如付费推广、QQ群招生、直播招生和微信招生等。同时简要介绍了培训机构的定义和运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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