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解读
本文旨在为读者呈现《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全文内容,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社会团体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结社自由,维护文化类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发挥其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文化类社会团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化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学会、研究会、协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符合国家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结构要求,避免在同一专业领域或专业门类中重复设置。
第四条:社会团体名称必须规范,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第五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文化部鼓励社会团体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和促进文化发展的活动。
第六条:文化部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归口管理,具体由文化部人事司负责资格审核,并对社团工作进行协调监督。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在文艺界有较高知名度的个人自愿发起,有50人以上的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会员应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二)属于文化部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社团内部如设分支机构,需有明确的规定;
(三)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宗旨,符合文化艺术发展规律和社团布局结构要求;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包括社团宗旨、性质、任务、组织机构、活动特点等;
(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如下:
(一)组成筹备组织,筹备组织应有相对固定的人员和联络方式;
(二)向业务指导司局提交设立申请并上报有关材料;
(三)人事司对申请进行审查,确定业务指导司局;
(四)筹备组织验资;
(五)经审查通过后,人事司报部研究决定;
(六)办理登记手续;
(七)备案;
(八)验资期间的注册资金利息留作社团管理经费,专款专用。
第九条:未经登记和虽获准登记但未经备案的社会团体,不得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条:社会团体的下列事项发生变化时,需向上级单位报批并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在特定情况下,如完成或改变社团宗旨等,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章 社团变更与终止
(二)关于社团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情形;
(三)因其他变更导致与原社团登记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情形;
(四)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情形。
第十二条 社团终止时,应成立后续处理组织,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第十三条 社团一旦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团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一致的,不得以原组织机构、名称进行活动。
第十四条 社团的变更、终止需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办理手续后十日内,向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司局和人事司备案。
第三章 社团组织及其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社团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团应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依法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内部职责分工。社团的职责包括:
(一)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自律管理;
(二)引导会员履行各种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三)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的任务;
(四)依法开展文化活动,推动文化事业发展;
(五)对部门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六)依法取得合法收入,接受资助、捐赠;
(七)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八)接受挂靠单位的管理和业务司局的指导,每年向相关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九)参加年检。
第十六条 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活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社团章程进行。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在闭会期间,社团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中的理事人数应为单数,实行民主表决制。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般不超过六名。社团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数总和一般不超过五名。社团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其应是文化系统内的工作人员(现职公务员除外),且只能担任一个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超过规定年龄的,需报部审批。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会长若干人。这些负责人的选举需经其行政隶属单位或属地管理机构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并按社团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并报送相关单位审核备案。其中社团法定代表人需报部审定。
第三十条规定,法人社团具备开办经济实体的资格,可进行经营活动。这些经济实体必须依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所获得的收益用于支持社团事业的发展。基金会则不得开办经济实体,也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对于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应建立党组织并接受挂靠单位的党的领导。不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其党员可以编入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参与党的活动。
第四章关于管理职责的规定中,挂靠单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确定一名主要领导干部来负责社团管理工作,并明确社团管理机构。挂靠单位还需对社团的成立、变更、终止、组织机构等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对社团的人事、财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管理和监察,指导、监督社团的正常发展和业务活动。他们还有权制定社团管理规章。
人事司的职责在于对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发展进行调查研究、规划布局、协调服务、监督指导,并制定有关文化部社团管理的政策、法规。他们还需要审核社团的成立、变更、终止和秘书长以上领导人人选,并对社团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专业委员会等的成立、撤销及社团编制进行审核。
业务指导司局的主要职责是对业务相关的社团成立、变更、终止及社团主要负责人选提出意见,对社团开展的重大活动进行审核或审批,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计划财务司则负责监督指导社团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对社团来源于财政拨款或其他公有财产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审计局的职责包括监督指导挂靠单位对社团的审计工作,必要时可直接对社团进行审计,并审查社团的年检审计报告和换届审计报告。
监察局的职责是指导督促社团挂靠单位对社团违纪问题的查处,必要时可直接对社团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三章对于创办实体管理不善导致严重后果的,应予以严肃处理。若社团挂靠单位未能履行其职责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造成社团出现各类问题,上级主管部门应提出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第四章中提到,若挂靠单位为社团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纵容、支持、包庇、参与社团的违法违纪活动,应对该挂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关于社团工作人员的管理,明确规定现职国家公务员兼任社团工作人员或未经批准兼任社团负责人的,应劝其退出或辞去公务员职务。对于既不退出又不辞职的,将予以辞退。
第六章附则中提到,社团的重要决议和事项由挂靠单位监督实施。如有争议且难以解决,可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裁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会员卡的管理办法,为保护会员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在中国境内从事会员卡相关业务,必须遵守此办法。
(二)探究发行机构的组织架构;
(三)分析发行机构的注册资本及其财务状态;
(四)揭示发行机构的主要经营范围及业务模式;
(五)详述本次会员卡的总发行量、种类、数量及单卡面值;
(六)阐述发行会员卡后资金运用的计划安排;
(七)解读会员管理制度,包括发行方及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会员卡的管理机制、会员参与的管理组织形式、会员卡资金管理、会员资格的转让与继承、年度费用缴纳等细节;
(八)满足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要点。
发行机构应在全年营业期间,将其与会员的协议置于主要营业场所,供公众随时查阅。
在修订发行机构与会员之间的协议时,必须确保不剥夺或限制会员原本享有的各项权益。任何协议修改都需要报请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获得批准后的十日内通知所有会员。若协议修改违反了第三、四条款的规定,则修改后的协议将视为无效。第九条,发行机构和会员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行使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在发行会员卡之前,发行机构应向购买者发布会员卡发行说明书,并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会员卡发行说明书除了包含会员协议中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明确下列事项:
(一)发行会员卡的目的和宗旨;
(二)截至目前为止,已发行的会员卡的时间、总量、种类、数量及每卡的面值;
(三)此次会员卡的发行方式和对象;
(四)成为会员的资格要求和入会流程;
(五)此次会员卡发行的起止日期;
(六)会员卡的样本展示;
(七)法律意见书的摘要内容;
(八)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一条,会员卡应包括以下内容:
会员卡正面应明确:
(一)会员卡的名称和独特标志;
(二)会员卡的独特编号;
(三)会员卡的发行日期;
(四)会员卡的面值;
(五)负责印刷会员卡的厂商名称。
会员卡背面应载明:
(一)审批机关对会员卡的批准文号和日期;
(二)发行机构的名称、印章、注册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三)持卡人的姓名、国籍以及身份证号码。
同类别的会员卡持有人应当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