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概览
为进一步规范所的经营管理,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文化娱乐管理条例。本条例旨在加强对所的监管,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经营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二、定义与适用范围
本条例所称的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的供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县级以上人民的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则负责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三、人员与亲属关系限制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亲属,也不得参与所的经营活动,以防止权力滥用和利益输送。
四、设立与审批
设立所需符合一系列规定,包括不得存在特定犯罪记录、不得吸食毒品等。外国投资者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所。所的选址也有严格规定,必须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且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设立所需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查属实后,方可获得经营许可。
五、经营规范与禁止行为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活动含有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贩卖毒品、组织、制作贩秽物品等。歌舞所应按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营业期间,场所内亮度需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使用的音像制品或电子游戏需是合法出版、生产或进口的产品。
六、监督管理
文化主管部门在审批所时,应举行听证会,依照行政许可法进行。所改建、扩建或变更相关事项的,需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发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需对所的治安、消防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罚则与责任追究
违反本条例的所和从业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对于涉及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有冲突,以本条例为准。请各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守本条例,共同维护文化市场的健康秩序。
《所管理条例》详解
为了规范所的经营行为,保障公众娱乐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条例。
第十九条明确,所不得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也不得以现金或有价证券作为奖品,同时禁止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指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需对场所的消防安全及其他安全负责,并确保建筑和设施符合国家安全和消防技术规范。场所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所还应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营业期间,所应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无阻,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迪斯科舞厅应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人员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强调,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所。歌舞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机。
第二十三条要求,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指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名簿,记录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留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要求,所应与保安企业签订保安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六条至二十八条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统一着装、佩带标志、遵守职业道德、卫生规范等。同时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章规定,所提供服务和出售商品应明码标价,并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或欺骗消费者。
第三十条要求,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警示标志和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注明公安和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强调,所应建立巡查制度,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在监督管理方面,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六条规定了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和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六条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本条例旨在规范所的经营行为,保障公众娱乐安全,促进娱乐行业的健康发展。新修订的《娱乐业经营规定》实施说明
第X章基本条款
第四十七条规定:凡获得营业执照的娱乐经营主体,须于本规定执行日起向公安部门报备,若未履行此义务,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发出警告。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理:
1. 歌舞所如若其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曲库联接,或其播放曲目、屏幕画面、游艺娱乐项目含有禁止内容,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责令停业整顿一至六个月。
2. 所接纳未成年人、在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机等行为的,将责令其改正并发出警告;情节严重者,将责令停业整顿一至三个月。
第四十九条中规定,如所变更相关事项但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或未按规定营业、从业人员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发出警告;情节严重者,将责令停业整顿一至三个月。
第五十条及第五十一条中提到,所须按规定建立相关名簿及日志,若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须及时报告。未做到此点的所,将由文化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发出警告;如未悬挂警示标志或限入标志的,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五十二条中指出,若所招用未成年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按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以五千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详细说明因擅自从事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投资者及负责人终身不得再投资开办所。而因违反规定被吊销或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五年内不得再次担任此职务。
第X章违规处罚及补充条款
第五十四条指出,若所违反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规定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强调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所的经营活动,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而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的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或撤职开除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部分:
第五十七条明确了本条例中“从业人员”的定义,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及在所工作的其他人员。同时指出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废止了1999年的《所管理条例》。
《所管理条例》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对所的管理,保障其健康发展。本条例对所的定义、管理部门的职责、从业人员的资格以及违规处罚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所的规范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七条
所的设立地点需遵循一系列规定,不得位于以下区域:
1. 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 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 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 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 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对于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所,其设立需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申请设立所,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若设立中外合资经营或中外合作经营的所,则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提交关于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无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文化主管部门将核查此声明,公安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应配合核查。经核查属实后,文化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条例进行实地检查并作出决定。批准的将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核定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在审批所时应举行听证,相关听证程序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
任何人都不得非法携带武器、危险品和传染源进入所,例如、易燃物、有毒、放射性及腐蚀性物质。为保证所的安全,迪斯科舞厅应配置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规定
歌舞所有责任拒绝未成年人进入,只有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电子游戏机设施才可以向未成年人开放。
第二十四条规定
所不应雇佣未成年人。若需雇佣外国人,应依照国家规定为其办理工作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规定
所应与员工签署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员工名册。名册中应包含员工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复印件等信息。所应建立营业日志,记录员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并确保日志不可篡改,保存期限为60天。
第二十六条规定
所应与专业的保安服务企业签订合同,配置专业保安人员,严禁其他非专业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规定
营业期间,所的员工需统一穿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身份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员工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客,不得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规定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所有所必须停止营业。
第二十九条规定
所提供服务及售卖商品时,应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展示价目表。禁止强迫或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或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规定
在所的大厅、包厢及包间内,应显著悬挂包含禁毒、禁赌、禁等内容的警示标志及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标志上应注明公安部门及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规定
所应设立巡查制度,如发现场所内存在违法犯罪活动,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及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至第五章内容与原文保持一致)
第四章监督管理内容提示
第三十二条说明文化、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所。所应配合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相关部门的检查资料,所应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规定
文化及公安部门在监督检查后,应记录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由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规定
为加强管理,文化、公安部门应建立所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被列入记录系统的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说明各相关部门间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交流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所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向文化、公安等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内容与原文保持一致。
第三十九条规定
娱乐行业的协会组织应按照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内容提示)与原文保持一致的部分略过...(注:由于篇幅限制,剩余部分无法完全展示)所的合规条例与处罚措施
一、所违规经营的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法规,若所违反条例规定,县级公安部门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违规使用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等设施设备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将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2. 所若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回购奖品,一经发现,将受到相应处罚。
二、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若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若造成严重后果,原发证机关将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三、所未备案与违规经营的处罚
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所,将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其他如设置违规曲目、接纳未成年人等违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
四、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罚
1. 违反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所违反规定被吊销或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者将吊销营业执照。
五、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若开办所或参与经营活动,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如发现其亲属参与所的经营活动不制止或制止不力,也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六、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与处罚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条例所称的从业人员包括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等。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1999年发布的《所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