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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学会会员会费管理系统概览:会员权益与水利发展(至2025)

作者:队长 日期:2024-12-15 14:28:1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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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关于美容院会员管理系统一套要多少钱这个问题呢?其实价格不是固定的数字。不同的收费方式给大家一些参考。首先是购买软件的费用方式。有些传统的美容院会员管理系统是按这种方式收费的,这种方式一般都是安装在计算机或收银台上的软件,但也有离线无法实时更新的缺点。其次也有免费的或者超低价格的美容院会员管理系统存在并支持在线更新。这些软件通常会要求你使用他们的其他附带产品或者升级到更高级的版本才能使用更深入的功能。最后一种是按年收费的方式更为正规,因为软件公司会持续优化系统功能和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来获得持续发展。例如这款美容院会员管理系统,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购买适合自己的系统。这样做相对更科学也更灵活方便。购买会员管理系统的好处有很多不仅可以提高管理效率还可以享受到更多的优惠和便利比如参加水利论坛时享受优惠参会费用等。此外中国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介绍和职能等也值得了解该协会的宗旨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等。其主要任务包括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社会舆情水利队伍的思想动态等并设有分支机构如第一学组第二学组等。会员组成主要是水利部部属单位以及水利系统企事业单位等。近年来该协会还新增了职能以整合资源提高实力加速规范化发展等任务包括中国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国水利文学艺术协会等三个协会的办事机构合署办公组建办公室等新的组织形式的诞生将带来更高效的服务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值得关注和期待。第二条中国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是组织和推动水利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国性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水利改革发展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水利队伍,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根据水利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和职工思想变化,本着继承、借鉴、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着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创造民主、平等、团结、和谐的研究环境,鼓励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求真务实,认真切磋,系统研究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规律,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三)坚持面向基层,为基层服务的原则。研究活动以基层为主,研究课题以当前为主,研究目的以应用为主,讲求实效,把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难点、热点、疑点作为研究的重点;

(四)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要强化创新意识,弘扬创新精神,提高创新能力。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努力进行创新和改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第五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督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本会设立中国基层组织,依照中国章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建工作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白广路二条。邮编100053。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八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水利方针,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平稳、协调、可持续发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当好水利部党组的"参谋"和"助手"。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中努力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社会舆情、水利队伍的思想动态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进行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对策和应用的研究与成果的交流、咨询、宣传及运用,为促进水利改革与发展和人水和谐提供思想政治支撑;

(四)总结、推广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先进经验,评选和表彰优秀研究成果;

(五)在部门的委托或授权下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六)加强队伍建设,培训干部,提高干部素质,为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成长做好服务;

(七)组织开展国内国际间文化与学术交流;

(八)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九)办好本会会刊和网站;

(十)承担水利部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吸收水利部部属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政研会和水利系统企(含水利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为会员单位。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水利部部属单位签署意见;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培训、会议等活动和取得本会资料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干部群众的思想情况,提供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报告、经验材料和研究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本会设立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包括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讨论会员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按地域或专业分设学组机构和实体机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会长1人,副会长(包括常务副会长1人在内)若干人,秘书长1人,均由常务理事会协商推荐,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必要时可聘请名誉会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担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对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工作比较熟悉,在思想政治工作战线有一定威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会常务副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必要时受会长委托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秘书长在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工作,协调有关机构开展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有关文件;处理本会其他事务。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除会长、常务副会长外)、副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不再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其理事、常务理事职务自行解除。理事、常务理事由原所在单位推荐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副会长的人选,还须依干部管理权限,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拨款及有关方面的资助、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和保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协会终止与财产处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在完成民政部注销登记手续后,正式终止活动。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将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用于发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相关事业,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八章:补充条款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的章程于2006年4月13日在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经表决通过,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对于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于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任何对本章程的解释和解读,都应遵循常务理事会的权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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