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资讯,整合资源,交流经验,偶尔也谈论风月之事。中国青年创业联合会(简称青创会)是一个由全球创业青年、青年企业经营管理者及创业导师组成的联合性、非政治性、非营利性的全球性组织。它旨在促进创业青年携手共进,强强联合,共同繁荣。
青创会,以“支持创业、服务创业、引领创业”为宗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各类活动,包括创业沙龙、创业培训、创业路演以及休闲旅游等。本会以帮助青年创业为核心理念,为青年的创业和事业发展提供服务,并培养、树立和表彰青年创业典范。通过比较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现代运营机制,开展公益、助学、对话、论坛、大赛、考察、企业管理咨询及企业投融资等活动。
还有一个名为创客在线公益基金会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由一批有梦想、有远见和社会责任感的商业领袖、社会成功人士与青年学者共同发起设立。创客在线公益基金的核心项目是中国青年创业计划,旨在扶持青年成功创业。该基金会是青创会的智库支持中心,负责战略规划、品牌管理、资源筹募等,通过构建商业化青年公益创业体系,促进改善创业生态环境。
青创会作为创客在线公益基金会旗下的教育性公益项目,针对初始创业者面临的资金不足、商业经验缺乏两大难题,提供资金支持和导师辅导,帮助他们度过创业初期的风险期。青创会的资金和智力来源于社会的自愿捐助和公益基金,对创业者的帮扶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以任何形式占有创业者的利益。
青创会在服务创业者及其创业项目时,采用统一规范的模式标准,并建立跨界合作的多维伙伴关系,致力于构建一个服务于、工商界和社会组织合作的公益平台。青创会还提供循环可持续的创业启动资金和无利息、无抵押、免担保的创业资金支持。青创会通过招募有意愿、有能力和有经验的人士作为导师志愿者,为创业者提供滴灌式的陪伴和辅导。
青创会还建立了互助式的创业商网,促进创业者和导师志愿者之间的交流学习、榜样激励和互生共长。青创会希望将有能力扶持创业的公益组织联合起来,建立一个紧密合作的社会化公益服务系统,进而改善创业生态环境。截至今年九月底,青创会已在多个省市成功复制公益扶持青年创业的模式,建立了多个创业办公室、工作站和服务站,累计志愿服务时间超过五万小时。青创会的口号是“实干兴邦、空谈误国”,理念是“谦信、坚持、努力”,愿景是成为全球青年创业公益服务的引领者。其发展目标包括提升青年自主创业创新能力,促进青年创业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主要服务对象包括青年创业者、想创业者、初创企业管理层以及有创意想法者等。想入会者需遵守相关规定并提交申请。青创会提供的服务包括创业投融资、沙龙活动、创业培训与辅导等。青创会还与多家投资机构有战略合作关系。,为广大青年创业者提供最大限度的支持和服务。中国青年创业及创新相关组织机构及服务条款概述
一、主要组织机构
1. 中国青年创业促进会
2. 中国青年企业家俱乐部
3. 中国青年创业创新协会
4. 北京维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5. 北京中关村天使投资联合会
6. 高智院(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7. 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 北京中关村青年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还有IDG资本、真格天使、顺为资本等众多投资机构。
二、专业服务与支持
1. 提供“一对一”导师辅导,助力青年创业者成长。
2. 提供无利息、无抵押、免担保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3. 提供专业化的创业咨询与培训服务。
4. 搭建互助式的创业商网平台,促进资源共享与交流。
三、会员对象及要求
1. 针对18-35岁的青年人及创业者,特别是那些有良好商业点子和创业潜质但筹措不到资金的人士。
2. 加入者需为青年学者发起的公益交流平台的成员,分享经验和资源。
3. 申请加入的会员需满足一定条件,如拥护协会章程、有加入意愿等。
四、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1. 单位会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相关足球组织,需提交申请并经主席会议审查批准后方可成为会员。会员享有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在内的多项权利,同时需履行遵守章程、缴纳会费等义务。
2. 个人会员:需拥护协会章程,有加入意愿,并在足球运动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个人会员需履行遵守章程、积极参与活动等义务。
五、处罚与退会规定
1. 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将根据协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 会员要求退会需先解决与协会及其他会员之间的财务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并经执行委员会批准。
六、其他行业相关协会管理概述
以中国畜牧业协会为例,其也实行会员制管理,旨在建立规范的会员组织网络,普及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提高为全国畜牧及相关行业工作者服务质量,推动我国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中国畜牧业协会章程》相关条款解读
第三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劳动者,只要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对于境外人士,若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亦可申请成为本协会名誉会员。
第四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以及境外名誉会员。团体会员又可分为不同级别,如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常务理事单位团体会员以及副会长单位团体会员等;个人会员则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以及终身高级会员。
第五条 团体会员进一步可分为区域性团体会员和专业团体会员。区域性团体会员主要是各省市、县等行政管理和具有协调指导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畜牧行业协会。专业团体会员则是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团体会员需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等活动;个人会员需从事畜牧业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境外人士则需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
第七条 团体会员的入会程序包括:向协会会员部或分会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供营业执照和企业简介,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章程,报协会秘书处批准,最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包括:向协会会员部、分会或各省(市、区)联络处提出申请,填写个人入会申请表,提供个人照片,提交个人材料至协会秘书处或分会秘书处及各省(市、区)联络处,经审核批准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包括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企业破产整顿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会员享有多种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以及在协会的刊物上发表论文、发布科研成果的权利等。
第十一条 会员同样需要履行相应义务,如遵守协会章程和管理规定、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声誉、积极参与和支持协会组织的活动、宣传普及畜牧业知识以及按时交纳会费等。
第十二条 关于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管理工作。会费标准根据会员类型有所不同,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协会分支机构办公经费以及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等。
第四章 会议开支与会员管理
(四)关于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等会议的开支部分,包括举办全国性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活动对会员单位的优惠补贴,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以及办理会员提案和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开支等。
第十六条 会费的交纳方式:
1. 每年的1月1日至3月1日,会员需办理年度注册手续并交纳本年度会费,也可按届(四年一届)交纳。
2. 新批准的会员应在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工本费和当年度会费。若在6月30日后入会,则需缴纳当年会费的一半。
3. 会费可以缴纳至协会秘书处或协会的分会以及各省(区、市)的联络处,再由分会或联络处统一上缴。
4.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团体会员需在每届五年一次时交齐。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已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协会的会费管理遵循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业务主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九条 至 第二十一条阐述了会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需按时在协会或分会进行年度注册并交纳会费。未按时注册者视为自动退会。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1日。注册时须按协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和表格,采取指定的注册方式。
第二十二条 协会对表现突出的会员给予奖励,包括授予先进会员单位、质量信得过会员单位等荣誉称号,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先进个人称号及特殊贡献奖,并表彰积极参加协会活动表现突出的会员。
第二十三条 协会有权对违反以下规定的会员给予处罚,包括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这些规定包括未经批准擅自以协会名义组织活动、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与境外联络造成不良影响、不按时缴纳会费、违反章程及规定情节严重者、触犯法律、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取缔、有损行业形象及信誉等行为。受到处罚的会员将在协会指定的媒体公布。
第五章 退会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需提交书面申请至协会秘书处,经审核后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申请批准后,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的会员。
第二十五条 若会员未按时办理年度登记或迟交、拒交年度会费达三个月,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退会确认后,即取消其会员资格及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