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关于公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新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位领导同仁及社会各界朋友: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响应国家生育政策,我市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南阳市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此办法旨在实施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居民自治及社区服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新模式。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第一章 总则
一、我们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新机制,即属地管理、法人责任制以及居民自治等。这是建立在我市实际的基础上,同时也参照了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旨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一个重视、支持和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良好氛围。二、此机制是在各级统一领导下,由各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综合治理工作。其中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街道(乡镇)统一管理辖区内各类组织和人口。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级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计划生育责任制。同时加强对所属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四、我们将坚持清理清查制度,确保对辖区内的人口计生信息的及时掌握和管理服务措施的落实。每季度都将组织集中清理清查活动。
第二章 机构与队伍建设一、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以满足工作要求。社区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站,并明确专人负责相关工作。二、对于单位的家属楼院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和零星楼座等不同居住类型的人群管理方式也有相应规定,同时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激励机制以保障计生工作的顺利推进。三、为加强与外界的联动和信息共享,物业管理企业需明确计划生育信息员或协管员,及时报告各类计划生育信息并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相关工作。四、重视提高计生队伍素质,加强对计生干部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城区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与使用到位。
第三章 统计与信息管理一、在现行属地管理原则下,居民信息被要求按流动人口采集并处理。二、信息采集将通过多种方式如调查、走访等建立纵向和横向的信息采集渠道。社区居委会和楼院长将通过入户走访等形式了解居民计划生育信息并上报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三、各单位将定期通报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信息加强与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形成信息的有效联动四、加强信息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不仅仅注重基本的生育信息还需要加强对群众需求的调查和分析五、人口计生信息将采用计算机管理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六、对于间接采集的信息进行核实处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七、对于政策外怀孕或生育的人员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通报其工作单位形成社会共同管理的良好局面。
特此通知!南阳市人民关于公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新规定(试行)。请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共同遵守和执行此规定为建设和谐南阳贡献力量!第二十六条 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借助PFP.MIS管理系统,了解掌握本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基本情况,每月对辖区社区信息进行汇总、对比分析、发放社区工作信息提示单,指导社区开展各项工作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社区应按辖区范围,对现居住地人口按楼院分布分别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档案。各级各类组织应建立健全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情况和已婚育龄妇女情况登记簿,掌握单位每个职工的居住地和计划生育情况。有条件的要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一孩生育证的登记发放机关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二孩生育证的审批发放机关是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一孩生育证实行登记发证,夫妇依法结婚后,通过现居住的社区居委会向发放机关登记备案,领取一孩生育证。二孩生育证实行审批发放,符合生育条件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现居住的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调查审核后报县级人口计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持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第二十九条 城区常住人口中夫妻双方户籍或女方户籍为城镇户口,且在中心城区,在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居住半年以上且有常住倾向的人员,在取得原户籍地乡(镇、街道)或从业单位的婚育情况证明后,可由现居住地街道(乡镇)按规定办理生育证。有多处住所或居住未满半年的,由主要住所地或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地街道(乡镇)办理。在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两年以上,社区居委会掌握婚育情况比较清楚的,可不要求户籍地乡(镇、街道)或原居住地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第三十条 对夫妻双方户籍或女方户籍在中心城区,但在本中心城区无固定住所的,按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由户籍地进行登记发放。
第三十一条 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中心城区内或女方户籍不在中心城区,按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由户籍地进行登记发放。女方为外省流动人口,男方为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且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并有常住倾向,需要办理一孩生育证的,可按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的要求,由现居住地办理。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由女方户籍地依照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夫妻双方户籍或女方户籍为农业户口,符合一孩生育条件的,由户籍地发放农业一孩生育证。
第三十三条 简化生育证办理程序,一孩生育证申领人符合规定的应即时办理,二孩生育证办理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结果和理由。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户籍地、现居住地、从业单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各单位、组织应如实出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不能借机收取各种费用。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对象,街道(乡镇)、社区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故意刁难、推诿或借机增加条件、增设检查项目,更不得搭车收费,加重群众负担。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持生育证妇女怀孕后,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须持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宜继续怀孕证明,一孩持证对象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二孩持证对象到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开出同意终止妊娠的介绍信后,方可终止妊娠。县市区、街道(乡镇)应有资料详实的孕产妇终止妊娠手续记录。
第三十六条 本章未做具体规定的内容依照市人口计生委《南阳市生育证发放管理实施细则》(宛计生[2003]73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参照生育证的办理渠道发放。
第四十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在得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后才能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十一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由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立案,立案应填写立案登记表,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依法查处。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和举报的计划生育案件,街道(乡镇)、社区必须认真进行登记,一律到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立案后,由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或委托有关街道(乡镇)办理。本县市区没有管辖权的,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严禁擅自办案、跨区办案。凡未经立案批准的案件,无管辖权单位出具的有关手续一律无效,一经发现,严格追究违法办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的街道(乡镇)立案调查后,当事人故意迁往其他地方躲避调查的,原则上仍有原立案单位进行调查、处理,迁入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配合,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也可将案件移交新迁入地管辖。
第四十三条 双方或多方对计划生育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在15日内提请双方共同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条例
第一章 计划生育自治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根据科学合理、操作性强、行之有效的原则,社区居委会应制定并公开计划生育自治公约或章程,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委托社区居委会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与辖区内的计划生育服务对象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以推动计划生育的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 社区应建立计划生育违法生育举报制度,通过设置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实行居民自我监督。
第二章 居民评议与改进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应定期组织居民或居民代表对社区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评议。
第五条 根据评议结果,社区居委会应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工作。对于评议意见较大、工作职责履行不好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流动人口管理
第六条 对于流入人口,应实行信息申报制度。流入人口在流入现居住地一周内,相关户主或单位应向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报告其入住信息。
第七条 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应加强双向交流,可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信函、电话等多种形式进行信息交流。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及时查验流入人口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进行登记。对于未持证明者,应书面责令其限期补办。
第九条 对流入人口实行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用工单位、出租房户、社区居委会应与流入人口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与技术保障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应依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社区卫生资源,为居民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一条 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按照就近、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积极开展人性化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 社区和受依托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主要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服务咨询,保障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关心流动人口的生产、生活,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第五章 监督考评与奖惩
第十四条 按照逐级考核与属地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及人口计生部门应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逐级考核和监督。
第十五条 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考评内容和指标,每年对各县市区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单独考核。
第十六条 对于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定时间以上违法生育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设立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先进单位、工作先进单位、先进街道(乡镇)等奖项,以表彰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对于未履行规定的管理服务责任或未完成工作责任目标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存在跨区域办案、超越权限办案、未经立案即开始办案、缺乏法律文书、无执法案卷记录、故意隐瞒案件不报以及征收社会抚养费不足、首征到位率不达标、不开具正规征收票据等行为,且情节严重者。
(四)违反规定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费用,擅自设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情节严重者。
(五)其他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补充条款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所辖区域,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本市区”包括南阳市中心城区、各县市城区及建制镇。
第七十四条:关于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问题,由南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南阳市档案局的历史沿革,其起源于1959年5月的南阳专区档案管理处。经过多次改革和调整,随着1994年南阳撤地设市,档案局更名为南阳市档案局,并于同年正式挂牌成立。
1978年6月,南阳地委批准设立南阳地委办公室档案科,负责全区档案工作。1980年7月,正式建立南阳地区档案局。1985年,根据中央和省里的指示,恢复并明确了南阳地区档案局的地位,成为同级党委和的一级行政单位,归地委领导。随着南阳撤地设市,档案局的名称也相应更改。
在机构和人员方面,档案局从最初的档案科发展到现在,人员编制和内设科室都在不断增加和调整。南阳市档案局现在是一个正处级事业单位,直接隶属于市委和市。除此之外,还介绍了南阳市档案保护技术中心、县市区档案局档案馆的情况以及南阳市档案学会的历史。
南阳市第四中学的历史沿革也值得一提。这所学校始建于1926年,位于中心城区联合街,前身是著名的“南阳女子中学”。由多位教育先驱共同创办,历史悠久。学校设施先进,每间寝室都配备空调、独立卫生间和热水洗浴设施。学校还注重智慧校园系统的建设,与阿里巴巴、中国联通公司合作,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环境。学校实施导师制,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并采取特优生、美术、音乐、体育特长生分层教学模式,为学生的成才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