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社会直销业务愈发普及,双轨制直销更是其中的主流模式。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能迅速启动市场,占领市场份额,让直销商在短时间内回收投资并获得丰厚利润。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双轨制也不例外,其存在的弊端同样不可忽视。
从理论角度出发,双轨制公司的直销商确实能够获得第1000代的奖金。这种奖金是基于其下级部门的业绩对碰结算而得,假设其左区和右区各自深入发展至第1000代,那么他就能获得两边的业绩对碰奖金。这种“业绩累积不归零”的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心理安慰。因为公司并不会拨出超过固定比例的奖金,业绩的累积只是表面上看起来不浪费,但实际上每一分奖金都会被稀释。
对于双轨制度,很多人认为它较少产生大象腿的情况。但数学原理和理论计算显示,双轨系统产生大象腿的几率要高于传统的级差制和矩阵制。为了弥补大象腿的形成给直销商带来的损失,有些公司增加了即使单边发展也可以提取的奖金。这种设计却使直销商的剩余价值成了为老板贡献的利润。
当前,许多双轨制公司鼓励一点多单以及多点多单的入会模式,以期望获得更高的收入。过多的一点多单会加速K值的启动和降低。这种做法虽然能给公司和网络上级带来可观的超额利润,但并不利于那些只具备投资能力而不具备市场开拓能力的直销商。
与传统的周薪制相比,双轨公司采用日薪制更能体现其“人性化”和“优越性”。日薪制使得直销商能够更快地领取到自己的劳动成果,从而更加激励他们努力工作。公司采用何种发放方式,还需根据其运营策略和实际情况来决定。
在双轨奖金制度的设计中,多项奖金的设置往往具有很大的迷惑性。这些奖项的设置是否真正能够激励直销商,还需要经过深入的思考和考证。有些公司甚至使用障眼法,将重复消费部分的奖金拨出和初次消费的奖金拨出混为一谈。
在选择双轨制公司时,除了看其奖金制度的设置外,还需要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稳定性。如果公司不能长久经营,即使奖金制度再优越,也难以持续获得收益。选择双轨制公司时,需要谨慎考虑其能否天长地久。
对于对等奖金这一特例,其提取方式是从下级部门的对碰奖金中提取相应比例的奖金由公司额外拨出。虽然表面上看似能够激励高阶直销商,但实际上能否起到预期的效果还需进一步观察。毕竟在实际的双轨系统中,能够拿到对等奖金的人只占相当少的比例。
在双轨奖金制度的设计中,有的公司采取了只有对碰或只有对等的特例。这种设计是否更加合理和有效,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评估。无论如何,直销奖金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在于对直销商产生巨大的激励,让他们积极开拓市场。制度的设置需要兼顾激励性和可持续性。
在实际操作场景中,单纯的碰撞或者单纯的对等的情况出现的频率较低,但并非不可能发生。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有助于加深对双轨制度的认识。当会员没有推荐任何人时,会发生只有碰撞没有对等的情况。人们可能会疑惑,在这种情况下为何还要将其纳入考虑,即便纳入考虑为何不选择偏向某一方。答案是这种情况属于多单多点入制,即使这位会员没有推荐新的成员,他仍然有资格获得碰撞奖金。与上述情况相比,只有对等没有碰撞的情况更为罕见。这通常意味着一位会员本身就是线头,没有上级为他增加另一条线,但他以身作则,只选择一条路,其下同样只有一条路。对于整个团队甚至整个公司来说,这种操作方法比传统的双轨制要求每人两条线的模式更为高效省力。由公司直接发展的主线发展速度会比个人发展的线更快,因此每个人只需做好自己的业绩即可。如果遇到某一边的发展速度超过另一边的情况,再考虑调整策略。
这种具有操作性的复制方法要求首个实践的会员对团队运作和双轨制度有极高的理解和自我牺牲精神。
目前新成立的公司所采用的双轨制度并非纯双轨,而是融合了其他制度,如太阳线和矩阵。新人的业绩仍然按照双轨系统计算,而重复消费的业绩则按照其他制度计算。公司采用这种混合制度的原因一方面是担心双轨制度崩溃导致整个网络崩溃,作为一种权宜之计或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增加公司业绩和直销商的奖金收入。还有一个新颖的观点是,这种设计可以增加公司资金沉淀,补贴双轨制度的部分支出,推迟K值的启动时间并降低其影响。这种混合制度的效果是否稳固仍然值得怀疑。
没有重复消费的双轨制度是否会崩溃?从常规角度看,答案是肯定的,但如果满足一些条件,如降低碰撞金额、实施切割、设定单位周期封顶(如日封顶、周封顶等)以及启动K值等,问题可以得到缓解。即使没有重复消费,双轨制度仍然会存在市场开拓效率低下和业绩滑落的问题。当前采用双轨制的公司采用传统制度来辅助可以理解,但我们后人如何评判这种从政治与历史夹缝中诞生的畸形制度呢?
如果没有直销法的限制,这些新兴公司是否会主动放弃双轨制而采用其他制度开拓市场呢?答案难以想象。因为他们的产品大多并非自主研发或生产,离开投机性的奖励制度,他们就如同失去了寄主的病毒。考虑到直销法的因素,纯双轨制度经过改造后的混合制度未来的命运如何尚未确定。参考了韩国直销法的内地《直销法》草案规定了有店铺制和拨出比率,而马来西亚直销法明确将双轨制定为非法。
内地的双轨制即使能获得通过,其混乱的比拼制度将持续摧毁传统直销制度;如果禁止和封杀,当前的千余家双轨制公司将转入地下,重演因五级三阶制度导致的社会性灾难。双轨制无论其版本如何变化,诈骗性质如何,都将与人类共存。正如人类无法消灭天花或任何病毒,也无法禁止双轨制的存在和变异。
直销系统方面,总公司对各分支机构和专卖店的管理更加便捷。关于直销管理系统的作用,它可帮助企业进行网上报单、奖金结算、订单支付、业绩分析等工作,是直销企业日常运营不可或缺的工具。选择合适的直销管理系统对企业的益处包括建立长期稳定的消费市场、培养品牌忠诚者、加强企业与会员的互动、提高产品开发和服务能力、快速获取市场信息和维护新客户等。关于直销系统的选择与实施,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业务情况来决定。如果企业有自己的开发团队且系统规模不大,可以购买服务器自行搭建;如果没有自己的开发团队或规模较大,可以考虑使用云服务或私有化部署。另外要明确的是,直销不是传销。直销是在固定零售店铺之外的地方,由独立的营销人员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营方式。而传销则是通过发展人员、以加入者的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或业绩为依据给付报酬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两者的性质和模式有着根本的不同。三、某些平台或服务提供者会为参与者提供各类服务,其中包括一些内容的服务。他们还会以强制手段要求参与者交纳会员费用,若不付费则会以报警相威胁。
四、目前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微商传销模式。这种模式的团伙宣称,只要通过他们的微信、QQ、微博等社交平台转发并成功购买产品,就可以获得高达40%的提成。事实上这些产品的成本价格极低,例如标价100元的商品,其实际成本可能只有8元,但他们会以高价格销售给转发者,并从中赚取大部分利润。真正的微商通常依靠自身渠道投放广告,而不会给其他人提供如此高的提成。
五、在新的传销模式中,人们被组织成上下级关系,通过层层返利的方式来获取更多的利益。
对于传销的禁止,我国早在2005年就颁布了相关条例。而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列为犯罪行为则是在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中。其中刑法第224条之一明确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招募人员,要求他们发展更多人加入,并以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给付报酬的依据,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二、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要求被招募人员交纳费用或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以获取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进而获取非法利益。
三、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上线报酬,从而牟取非法利益。
四、传销销售中存在自买自卖的现象。传销者会将自己购买公司的产品作为主要销售对象,并以此方式推广给下线。下线的发展对象往往主要是亲朋好友。参与者需通过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种行为不仅害人害己,还是一种为少数顶级上线牟取暴利的骗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