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系统的作用是有效支撑积分管理体系在企业中的实施与应用,其主要包括了积分规则管理、积分项目记录、积分自动计算、积分结果可视化以及积分应用操作等功能。积分规则管理需要满足不同管理诉求设置多套积分规则,并匹配适用对象;在每套积分规则下可自定义积分项目等,能支持对工作/项目配分设置时间段调整系数,满足短期行为管理需要。积分项目记录要能够实现积分过程追踪管理,支持录入或导入积分项目对应的过程数据,完成积分管理的过程记录。系统要能够对应积分规则进行系统数据计算,支持定期计算和单次手动计算两种模式。积分结果可视化功能则能提供按照积分规则查看积分结果的图示化功能,支持查看积分明细、支持积分结果的导出等。
会员系统拥有丰富的系统开发经验和运维经营,所拥有的电子交易平台和网络运营服务适用于各行各业,如零售业、饭店餐饮、服装鞋帽、家纺家居、航空票务、酒店服务业、旅游服务业、食品饮料、连锁加盟、电子商务、有关部门、物业服务等。凭借着自身优势和品牌依托,卖买提追求的“助企业提升买卖”的目标已被无数成功案例所证实,结合会员服务市场现状和EMS先进理念,卖买提研发并推广的智能会员机应用先进的无线通讯技术,集成了丰富的会员服务和会员营销功能,在会员服务、会员营销、会员管理方面成为国内品牌。
系统界面清新、操作简便,无需专业培训即可轻松掌握,加之丰富的文档教程以及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能随时解决使用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问题。系统包括以下功能模块系统提供了对会员卡销售录入、会员修改录入、会员充值或现金奖励录入、会员退卡录入等的模式录入和表格界面录入。在出现从表信息录入时会出现多页录入方式其录入方式同模式录入方式一样。录入信息时可能会出现相同的信息,为避免重复录入部分字段设置了辅助录入功能,只需输入几项即可完成录入功能。操作方便快捷,可很大提高您的工作效率。
在商业活动中常用的积分主要有消费积分和网站积分。“消费积分”是针对不同类型、不同价位的商品所设置,获得积分的消费门槛值、额度往往存在差异,其目的在于引导和鼓励客户的消费行为。通常都设有时限要求,积分在规定时限内如未使用会自动失效。这类积分的应用主要包括直接消费和资格认定,直接消费是指直接抵扣部分消费金额或者兑换商家提供的商品;资格认定是依据消费积分获取额度及时限,调整客户级别设定(有升有降)。“网站积分”是网站通过区分用户不同的价值贡献行为,分别赋予相应的积分值,目的在于提高用户的网站活跃度,鼓励用户多提供高价值贡献的行为。该类积分通常并不存在时间方面的限制,用户一旦获得即长效有效,这也是与消费积分的典型差异所在。网站积分的应用主要包括权限获取和资格认定两大类,权限获取是指通过积分获取网站特定的功能权限,或者获得非实体物品;资格认定则依据网站积分的获取额度认定用户级别(只升不降)。
会员管理系统是怎么做营销的?一、会员积分抵双方互利:会员积分是店家开展会员营销活动的较常用的方法,积分兑换与使用途径才是会员积分营销成功的关键。茂日会员管理系统中的会员抵现与积分抽奖的功能,将会员积分在消费时直接抵扣现金使用,或者在活动时用积分抽奖,很大刺激了会员积分兑换的积极性,提升了顾客对的店铺的粘性。二、电子优惠券提高转化率:还在大街上发传单?顾客转化差?会员管理系统可以通过微信发放电子优惠券到会员卡内,会员管理系统智能统计发放和使用状况,让顾客的消费数据更加透明化。会员系统为企业提供会员信息采集、会员卡管理、会员卡积分、会员积分兑换及会员制营销等多种服务。
会员系统可以设计的综合性会员管理平台和会员交易平台。
在会员系统电子化应用之前,商家一般都是用手工记账的方式来管理会员,整理信息的,这种方法不但耗时耗力,也容易产生人为差错。经过市场的验证,我们还发现了更多的问题,比如说:会员信息越来越多后,查询一个会员就非常花时间;如果用电子化方式管理会员的话,信息系统的操作又太复杂,而企业内部人员遇到技术性问题后又难以解决;如果买一套软件来,又太花成本,而且软件的更新也需要费用。两家店,怎么组建会员管理系统:两家店就较好是用网络版的了,这样只要是账号密码一登录,就同时可操作使用,而且可同时更新,实时查询,不耽误事,而且两家店购制一样的会员卡,还可以同时积分消费,连锁来管理,这也是现在的网络版的优势所在。而且以后要是再加分店,扩大规模,也很容易在软件上加加改改就可使用,不像以前的软件还得一个分店一个分店的安装,太麻烦,也不能连锁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检测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检测,是指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受委托对建设工程实体以及用于建设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建设工程检测地方技术标准;
(二)指导、协调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行业协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检测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检测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测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检测活动原则)
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检测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回避规定)
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存在关联或利益关系。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检测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多方委托。
第十三条(合同与备案管理)
当委托方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工程检测时,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鼓励使用标准的检测合同范本。合同需在签订后的20日内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若合同内容变更,也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四条(检测费用规定)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明确检测费用并单独列支。支付检测费用时,需遵循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检测信息系统生成的结算凭证。
检测行为规范章节
第十五条(见证取样流程)
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遵循技术标准,抽取或制作检测试样。这些试样的抽取和制作应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进行。
第十六条(唯一性识别标识)
检测试样上应有唯一性识别标识,这些标识由检测行业协会统一发放和管理。检测机构在接收试样时,会进行标识比对,不一致的试样将被拒绝。
第十七条(系统控制)
检测机构应使用检测信息系统设定的方法进行检测,不得人为干预过程。现场检测前,需将检测计划录入系统。
第十八条(检测人员操作要求)
检测人员应依规操作,同一项目至少需两名持证人员进行。他们对操作的规范性和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出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报告需按年度和项目进行统一编号,不得随意更改。报告应注明见证和取样单位的信息。
第二十条(试样留置)
检测机构需按技术标准留置已检测的试样。
第二十一章(禁止伪造数据)
严禁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或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伪造检测数据和报告。任何对相关数据的质疑,都应通过双方认可的机构进行复检。
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八条(档案管理、监督管理)
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单独建立不合格项目台账。涉及结构安全的检测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检查、监督检测和资质动态监督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举报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取得资质从事检测活动的,将受到罚款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违规检测机构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检测机构,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罚款额度将升至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 未使用或不符合规定的检测信息系统,违反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 非法转让,如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等,违反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3. 委派无检测资格或未经专业培训的检测人员实施检测,违反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4. 转让检测业务,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5. 未按规定留置检测试样,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6. 检测档案管理不符合规定,导致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违反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如果检测机构有以下情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如逾期不改正,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未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伪造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处罚)
对于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如伪造检测数据或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罚款额度将升至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第三十三条(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罚)
对于建设、施工或监理单位,如有以下情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罚款额度将升至3万元以上10万元:
1. 委托无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2. 未按规定实施检测见证,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3. 未按要求将检测试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4. 要求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报告,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其他各条的处罚、管理和规定也与上述类似,包括对未列支检测费的处罚、对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罚、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处理等。各章节都有相应的详细规定和附则。
本文中的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如需提升中标率,欢迎咨询底部官网客服。